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国防生招生简章

来源:湖北招生考试网  作者:  时间:2009-07-09 16:24:56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决定》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与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为军队培养干部合作协议书》的有关约定,为了满足军队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北京师范大学自2006年起,在总后勤部驻我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的协助下,为其定向招收、培养国防生。

    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被任命为军队干部。学士学位获得者定为副连职,授予中尉军衔;硕士学位获得者定为正连职,授予上尉军衔;博士学位获得者定为正营职,授予少校军衔。

    一、报考条件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2、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9年8月31日)。

    3、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关于国防生招生体检要求的几项主要指标见附件1。

    二、2009年招生计划:

    计划招生65人,其中男生62人,女生3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2。

    三、招生程序:

    1、填报志愿。在提前批志愿栏中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国防生及相应招生专业。

    2、政审、面试、体检。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与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同步进行。

    3、录取原则。参照《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中录取原则部分的相关条款执行,在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同科类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复审复查。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驻校选培办应会同签约高校在15天内组织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等情况。

    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签约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签约高校医院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驻校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复审复查合格者,经总后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填写《国防生登记表》。复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所在签约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5、签订协议。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签约高校、驻校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者,由签约高校和驻校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签约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各保存一份。

    四、管理和培养:

    1、国防生的管理。采取以学校管理为主、选培办协助的方式进行管理。

    2、国防生的培养。学制4年。专业教学计划与我校同年级同专业统招学生一致。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军政训练任务的同时,选培办按照国防生的培养要求,有计划地利用寒暑假组织国防生到部队参观见学和实践锻炼,增强国防生对部队的了解。国防生毕业时应具备军队干部的基本素质,能够基本适应岗位任职的需要。

    五、享受待遇:

    1、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由部队提供的每人每学年10000元的国防奖学金,其中学杂费5000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

    2、国防奖学金标准将根据签约高校、市场物价和军费保障水平确定,并随其变化适时调整。

    3、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其享受学校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但不得同时享受学校其他义务性奖学金。

    六、违约处理: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3、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

    5、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6、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七、淘汰处理: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1、受到高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2、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3、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被淘汰取消国防生资格的学生,符合学校当年在该生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转为所在院(系)的普通生;不符合入学标准的,由学校作退学处理。

    八、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邮编:100875

    学校网址:http://www.bnu.edu.cn

    招生网:http://admission.bnu.edu.cn/

    学校招生办电话:010-58807962

    驻校选培办电话:010-58800996,58802971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9年3月

    附件1:国防生招生体检要求的几项主要指标:

    1、男生身长162厘米以上,女生身长160厘米以上。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生身长可以放宽到160厘米,女生身长可以放宽至158厘米。

    2、男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3、四肢匀称,功能无异常,动作协调。

    4、无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5、无影响军容的皮肤病。

    6、无传染性疾病和性病。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无下列情况之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肝功能检验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须附检验单)。

    7、无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

    8、视力一般应达到以下标准: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

    9、血压应在下述范围内: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10、无红绿色弱、色盲。

    附件2: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招收国防生计划表


(责任编辑:郑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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