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来源:007军事网  作者:  时间:2009-09-10 09:45:51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 (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责任编辑:郑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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