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非现役人员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帮助各级党组织和非现役人员理解掌握《办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办法》的贯彻落实,本报记者采访了总政组织部领导。
问:请谈谈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基本目的。
答:研究制定《办法》主要是根据《军队党的建设2009年工作要点》和军委立法计划,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军队人员构成的新变化,加强非现役人员党员队伍建设。随着我军文职人员和非现役公勤人员政策逐步推开,非现役人员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做好非现役人员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对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巩固党的组织基础,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充分发挥非现役人员党员在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总结部队近年来探索的实践经验,完善军队党建法规制度的重要举措。
问:起草《办法》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答:起草中,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部署要求,贯彻军委和总政领导的指示精神,重点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积极稳妥、从严要求,严格依照中央和军委的有关规定,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既与现役军人有所区别,又不降低标准;二是注意与现有党建法规相衔接,使《办法》成为对《党支部工作条例》和《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延伸和补充;三是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力求回答和解决非现役人员党员队伍建设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做到特点突出、简洁明了、便于操作。
问:《办法》对做好发展非现役人员党员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非现役人员到聘用单位后党组织还有一个培养考察的过程,《办法》规定发展非现役人员入党,文职人员一般应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非现役公勤人员、其他聘用人员一般应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这样,有利于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同时,《办法》针对非现役人员的思想和岗位特点,总结部队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了考察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发展党员的比例要求。
问: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是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这方面对非现役人员党员有什么要求?
答:非现役人员党员与现役军人党员一样,都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从部队实际看,非现役人员日常工作、学习基本都与现役军人在一起,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为此《办法》明确,非现役人员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党支部,与现役军人党员一起过党的组织生活。这样规定,既便于党组织加强教育管理,也有利于非现役人员党员淡化临时观念,强化党员意识。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以人为本,关心非现役人员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问:非现役人员党员能够参加部队组织的党内选举和评比表彰吗?
答:《办法》依据党章和保障党员权利有关规定,明确“党组织应当保障非现役人员党员的各项权利,支持他们按照规定平等参与党内事务”,并对非现役人员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出席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以及将非现役人员党员纳入党内评比表彰的评选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调动非现役人员党员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积极性,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问:部队在学习贯彻《办法》上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非现役人员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以《办法》为重要遵循,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结合担负的任务和非现役人员的实际搞好分类指导,采取科学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教育管理的效益。要加强研究探索,注意解决落实《办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鲜经验,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非现役人员党员队伍建设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