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落实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数据服务保障制度——
“吹尽狂沙始到金”
■薛志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数据服务保障制度,依法收集、使用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的数据,并保障数据安全”。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数据服务保障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旨在顺应数字化、智能化战争发展趋势,把数据要素纳入国防动员制度体系,为破解潜力底数不清、数据更新滞后、军地数据壁垒、安全管控薄弱等问题提供有力有效的方法。
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的数据持续涌现、越来越多,且种类日益繁杂。“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把法条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运行的落地机制,应当像披沙拣金那样,不辞辛苦地反复淘漉、滤尽泥沙,方能获得如同真金一般珍贵的高价值数据,以此赋能国防动员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具体来说,应围绕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数据依法采集、共享共用、平台支撑、安全防护4个环节下功夫求实效,并使之融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坚持依法采集,开掘数据源头。国防动员数据涵盖人力物力、产业产能、科技资源、交通运力、新域新质潜力等多类内容,分散在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涉及大量社会公共信息与市场主体信息。“法者,治之端。”新修订国防动员法突出“依法收集”,旨在把国防动员数据采集纳入法治化轨道,改变过去依靠行政摸排、人工填表的模式,保证数据服务保障工作高起点展开、高效率推进。
一方面,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全面融入政府统计体系,依托政务统计渠道开展常态化采集,减少重复填报、多头统计,减轻基层和市场主体负担;另一方面,区分平时、急时、战时不同场景,规范数据采集权限与启动程序,做到采集有依据、获取有审批、权责有边界,从源头上保证动员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推动共享共用,释放数据价值。数据只有流动共享才能转化为动员能力。落实数据服务保障制度,关键要构建军地数据共享模式。
一是依照“分级授权、按需调用、安全交换”原则,打通国防动员办事机构与统计、工信、交通、科技等国动委成员单位的数据交互渠道,建立常态化数据更新机制,实现潜力数据动态迭代,改变“一次调查管多年”的模式;二是聚焦备战打仗需求推动数据深度运用,把数据成果运用于动员潜力评估、动员方案编制、实战化演练推演,依托数据分析研判资源分布、供给能力、平战转换条件,推动实现作战需求与社会动员潜力精准匹配。同时恪守法定边界,限定“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的数据收集使用范围,防止超范围调取、随意扩散社会数据,平衡好国防动员履职需要与市场主体、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
建立支撑体系,拓宽数据平台。数据服务保障制度落地,离不开一体化技术平台的支撑。应统筹军地信息化建设资源,建设纵向贯通国家、省、市、县各级,横向联通各专业动员领域的国防动员数据综合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格式,构建标准化国防动员潜力数据库。
针对现代战争新域新质动员需要,拓展数据收集范围并细化指标体系,在传统人力、物资指标之外,充实新兴科技、数字产业、网络防护等新型动员潜力条目,以适配混合战争、总体战争以及无人智能作战对动员支撑的需要。优化平台功能,完善数据校验、态势展示、分析研判、预案辅助等模块,实现动员潜力“一图呈现”,为动员筹划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直观的数据服务。
构建防护体系,确保数据安全。新修订国防动员法将“保障数据安全”与收集、使用并列写入法条,凸显安全是国防动员数据工作不可逾越的底线。国防动员数据包含大量潜力分布、资源点位、重点企业、专业力量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将直接危害国防安全。
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做好国防动员数据工作与国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把安全管理贯穿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销毁全流程。平衡好“使用”与“安全”的关系,既不能因片面追求便利弱化安全管控,也不能因为过度设防导致数据束之高阁,做到数据利用效能与安全防护有机统一,切实让经过千淘万漉的高价值信息汇入打赢铁流。
(作者单位:陆军指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