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该出手时就出手
官兵来信
前不久,我在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一天,某市区街道上一名男子突然倒地,身体抽搐,自主呼吸和脉搏停止。某部李军医刚好路过,立即上前施救。几分钟后,倒地男子转危为安。围观群众赞扬李军医见义勇为的行为,但也有个别人说:“幸亏人救活了,万一出现意外,如果遭到其家人讹诈,就是引火烧身自找麻烦。”如今好人难当。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老人跌倒扶不扶、逃跑中的歹徒追不追等让人困惑的问题。作为一名军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正确应对?
——某部战士小张
专家解答
■钱燕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救助行为”需要具备三个特征:自愿性。即救助人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只是出于自愿,譬如像警察、消防员等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就不符合该特征;利他性。不具有利己性,即救助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紧急性。即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基于紧急情形,客观上具一定的危险性。
本案例中,李军医对该男子的救助符合“紧急救助行为”的特征。因此,即使李军医施救中对该男子的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或者造成死亡,其作为救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李军医因救助倒地男子而导致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权向倒地男子主张适当补偿。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出现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被误解、被讹诈的现象。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汗又流泪”,成为公众的强烈呼声。针对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实际,民法典总则编中将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遇到本案中的情形,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军人,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之时,应当敢于担当,该出手时就出手。
(作者为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