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获刑

来源:中国国防报 作者:李宏山 彭建 责任编辑:刘上靖 2021-11-19 07:26:15

英雄不容诋毁 法律不容挑衅

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获刑

中国国防报讯 李宏山、彭建报道:近日,新疆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奇贤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查,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旅游博主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同日12时许,李奇贤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余名微信好友)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删除该内容。为获取流量关注,14时许,李奇贤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个人账号“小贤Jayson”。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谴责不当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并督促公安机关于7月22日对李奇贤立案侦查,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

同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9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奇贤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李奇贤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大快人心!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罪有应得!决不允许任何人亵渎我们的英雄烈士!”一审判决结果在网上一经公开,社会各界人士纷纷点赞留言、拍手称快。陈祥榕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新疆军区某边防团多名官兵得知判决结果后,自发给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打电话表达感谢。他们表示,要继承烈士遗志,崇尚英雄精神,践行“宁将鲜血流尽,不失国土一寸”的铮铮誓言,用青春和生命守护好祖国大好河山。

据悉,修建于1965年的康西瓦烈士陵园位于喀喇昆仑山腹地,海拔4200多米。2021年9月,被命名为第四批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军地检察机关和新疆军区、自治区政府共同启动“康西瓦陵园修缮保护计划”,并筹集专项资金,于今年8月动工修缮,这座矗立在祖国的西北边陲的“高原丰碑”将更加庄严肃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马小龙

“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对英雄烈士的敬重与尊崇,是每一个中国人最基本的历史态度,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底色。我们绝不容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侮辱、诋毁英雄烈士。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从网民“@作业本”污辱邱少云烈士,到网民“辣笔小球”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再到网民“罗某平”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等,不断有人挑战舆论、道德、法律底线,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侮辱、诋毁英雄烈士,是对民族感情的伤害、是对法治底线的突破、是对核心价值观的侵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社会危害性更大。无论“大V”还是“小V”,无论以何种方式,侮辱和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精神必定付出应有代价、受到法律严惩,非此不足以弘扬正气、告慰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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