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军人职责 担当如山使命

——“贯彻落实新条令,塑造军队好样子”系列谈⑥

作者:冯定汉 责任编辑:乔楠楠 2018-05-14 08:21:37

军人的职责重于泰山,神圣而光荣。学习贯彻新的共同条令,首要的是牢记职责、忠于职守。

军人职责,历来是共同条令规范的重要内容。新颁发的共同条令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强调军人要树牢职责意识,严格履行职责。

广大官兵是部队建设的主体,是战斗力的“刀尖”。只有每名官兵理解熟悉职责,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忠于职守、不负重托,才能保证整个军队系统协调有效地运转,进而忠实履行使命任务,担当强军重担。

正是从这一意义出发,新的《内务条令》有两处重要修改:一个是,在“军人誓词”中增加“忠于职守”内容。军人誓词既是军人的诺言,也是党和国家对军人的基本要求。每个军人都必须明白:忠于军人誓词是军人的天职,违背誓词是军人的耻辱。另一个是,对“军人职责”一章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比如,增加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冲锋在前,不怕牺牲”“掌握打仗本领”“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等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军人职责的具体内容。

“天地生人,有一人当有一人之业;人生在世,生一日当尽一日之勤。”职责,从一般意义上讲,是职位与责任的统一。军人职责,是军人在其职位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军人在战斗训练和执勤工作等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定性、政治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军人职责的本质属性是法律义务。在国家立法层面,《国防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军队立法层面,《内务条令》具体规定了军人的职责,都是军人职责法定性的表现。对军人职责采用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使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广泛的约束力,不仅有利于全体军人在公务活动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更有利于军队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如山重任。

革命战争年代,子弟兵“不吃一个苹果”;进入新时代,指战员选择“最帅的逆行”,都是人民军队政治性的鲜明体现。我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军人的职责,鲜明地体现了我军的性质、宗旨、使命,以及党、国家和人民对军人的基本要求。作为一名军人,忠实地履行职责,就是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扎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的思想根基。

军人生来为战胜,其使命特殊、任务特殊、作用特殊,强制性是履职尽责的重要保证。军人职责由法律明文规定,军人是否履行职责便形成了执法、守法与违法的区别,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严重违反军人职责,给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并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通过《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和《刑法》有关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得以体现。

人民军队肩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重大任务,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钢铁长城。“自古军旅多艰险,从来为武少安闲。”军事职业从来就与安乐和舒适无缘,而总是与“苦、累、险、忧”相伴。广大官兵只有认真学习贯彻新的共同条令,坚持把履行职责作为行为准则、价值追求,自觉维护核心、听党指挥,不畏艰险、甘于奉献,推进改革、矢志强军,能打胜仗、不辱使命,崇德向善、崇严尚实,才能成为“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无愧于人民的爱戴、社会的尊崇。

(冯定汉 作者系《内务条令》课题组组长、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军事法制综合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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