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

来源:解放军报责任编辑:张宏洲2018-01-17 08:19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军队建设发展实际和巡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每5年编制一次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中央军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中央军委巡视工作年度计划,适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每5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年度计划,适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巡视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召开巡视动员部署会议,宣布巡视组人员组成,明确巡视任务,提出巡视要求。

巡视组应当向本级纪律检查机关、政法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派驻纪检组等,收集了解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视组应当根据巡视任务安排,结合收集了解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被巡视单位协商巡视工作安排,协调做好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畅通巡视组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协调召开巡视动员会,说明巡视的目的任务、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视发现被巡视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性、领域性问题,以及深层次矛盾和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对巡视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中央军委报告巡视情况和处理意见,由中央军委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及时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中央军委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现任或者原任主要领导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由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巡视组组长,向本人进行反馈或者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受理的有关信访事项,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的决定,依据干部任免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政治工作部门;

(三)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军级以上干部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提出谈话、提醒等处理建议,督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以点带面促进倾向性问题的解决;

(五)对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党委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视单位党委履行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治工作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巡视整改中的重要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汇报。

巡视组向被巡视单位党委反馈巡视意见后,应当适时组织回访巡视。回访巡视的程序,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以及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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