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来源:解放军报责任编辑:乔楠楠2018-04-17 02:17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 容

第八十一条 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营区外以及在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着军服在室(户)外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军人宣誓仪式、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穿制式袜子;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八)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九)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军服;

(十)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第八十二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八十三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八十四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不得在非雨雪天打伞,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十五条 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四)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 举 止

第八十六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七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八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条 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九十一条 军人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船)艇、飞机以及操作武器装备。

第九十二条 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军人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不得涉及部队番号和其他军事秘密。

第九十三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第九十四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九十五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九十六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七条 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八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及其附近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纠察人员应当佩带纠察袖标,纠察袖标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制定式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旅(团)级以上单位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零二条 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旅级以上单位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地方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单位必须落实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规定要求,根据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营和军事开放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一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军事外交和其他任务的人员,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军队军人形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作息时间表,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二节 基层单位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条 点名

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队(队、站、室、所、库)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就寝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舰(船)艇、飞行大队(营)的一日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院校学员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一日生活的规定执行。

担负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在外执行任务部(分)队的一日生活,由带队首长确定。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旅(团)级单位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级单位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军委机关部门,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八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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