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

来源:中国国防报 作者:谭明权 责任编辑:乔楠楠 2018-08-09 10:14:19

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必须站在强国强军的时代高度,深刻认识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大意义,着力解决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依法治军、法治强军。

站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大意义

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是确保强军目标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三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统一于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之中。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写入军事法规——《内务条令》和国家法律——《国防法》中,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本身就体现了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本质要求。而扭住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按照现代军事发展规律和战争形态演变规律构建军事法治体系,归根结底是要能够有效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作风优良则是保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是强军目标与军事法治现代化完美契合的必然选择。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不是一个时髦的“噱头”,其实质和根本目的在于利用法治所特有的规范、引导、教育、强制功能,使党的建军治军理论更加科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军事法治建设作为战斗力生成与提高的“倍增器”功能。

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是确保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有力支撑。习主席强调,改革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把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坚持运用法治方式,在转变治军方式进程中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一场整体性、革命性变革,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获取都依赖于法治的固化功能: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制度设计、方针政策、战略部署等经法定程序首先固化为法律法规,而后方可依法推行实施,同时辅助以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方可对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起到助推器、倍增器的作用。

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是确保军队履行使命和集中统一的根本保证。当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四大历史使命,以及履行所担负的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为核心的多样化军事任务,都需要以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建设一支现代化法治军队来护航。同时,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是确保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需要。红军成立初期,党就创制了一套党领导军队的制度体系,集中体现于党委制、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人民军队长期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人民军队只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才不会生乱子,才能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保证军队能打仗、打胜仗。

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必须着力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军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当前,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但客观来看,我国军事法规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日益迫切的法治保障需求,主要表现为现行军事法规效力等级不足、重难点领域的立法实质性突破不大。譬如一些军事法规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和机械化战争时代,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内外环境发展变化不相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已确立新的作战指挥体制和新的力量编成,而相关配套法规制度都不健全,制约了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一体化联合作战力量体系的快速高效运转。

军事法治实施不够顺畅。军事执法一直是依法治军的“短板”,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执法监督不够有力等问题在少数单位都还不同程度存在,这也给推进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比如,执法监督部门分散设置,统一、高效、权威的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尚未确立,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监督“网”不健全,下级监督上级、广大官兵监督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制度不完善。

军事法治保障力度不足。我国几千年封建文化和儒家文化的特权思想所形成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了我军在发展过程中,比较重视法的工具性价值,相对忽视法的法规、引导和保障功能,造成在少数单位和部门,党的领导变相为党委实际上的“一把手”领导,依法治军被弱化,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依法决策、分工负责、监督制约、决策咨询制度、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都有待健全和进一步执行。

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

健全完备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夯实转变治军方式的法制基础。加强顶层设计。首先,制定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军事斗争准备建设规划做好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确定其内容范畴和框架结构,制定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构建起遵循国家法律制度、体现军事法治理念的法规制度体系。其次,健全军事立法计划管理机制。结合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的调整改革,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立法权限,科学界定军委、战区、军种以及武警部队的立法权限。建立由法治工作部门主导、业务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的起草工作机制,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机制,建立立法重大争议裁决机制等。把握重点领域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完备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要把部队建设的各个重要方面,特别是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规范的范畴,实现有法可依。完善思想政治建设法规制度,健全军队党内法规制度。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现代化中完善思想政治建设法规制度,形成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常态。完善作战军事法规制度。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中建立起的新型作战指挥体系和领导管理体系,围绕新一代联合作战条令,明确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作用、地位职能、编制构成、基本制度等,特别是明确军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职能权限,为我军更好地履职尽责,维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提供明确的法律授权。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国防和军队改革立法的统筹协调。改进立法研究论证办法。健全军事管理工作机构与法治工作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重大项目配套立法论证制度,保证重大项目都有明确的法规制度立改废方案,增强立法科学性。

建立高效的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加快转变治军方式的推进速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强化党委首长依法决策。党委首长依法决策首先要强化“党委领导是核心,首长负责是关键”的角色定位,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党委议题合法、程序合法、决议合法,强化党委书记、副书记作为依法决策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机关部门依法指导。强化军队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的工作导向,重点把纠治“五多”问题的实效作为推进依法治军的“立信之木”,确保机关部门依法统筹工作,依法指导部队。强化运用法治手段协调处理军队内外关系的工作导向,增强部队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开展工作的实效性,确保军事行动“师出有名、行动有据”,让工作循于法、秩序统于法、忙乱止于法成为我军法治建设的常态。

构建严密的军事法治监督体系,把握转变治军方式的关键环节。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必须构建多层监督、互联互动、有力有效的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强化党组织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组织监督法规,紧紧抓住军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这个重点,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规定。积极借力高科技手段丰富监督形式,借助网络开设领导信箱,建立网上论坛,拉近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和官兵的距离,畅通民主渠道,更好地倾听基层呼声,了解广大官兵的意愿。加强军队内部监督机关职能。强化行政监察,发挥巡视监督效能,加大审计力度,加强司法监督。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使违法违纪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充分发挥军事司法的打击惩治功能,有效维护军事司法权威性。拓宽官兵参与监督渠道。要注重将传统手段与现代科技有效对接,以现代传媒为载体,有针对性地搞好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让广大官兵了解和掌握行使监督权利的程序和渠道。

搭建有力的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强化转变治军方式的理念思维。创新发展军事法治理论。开展军事法治基本理论、应用理论以及国际军事法理论研究,推出一批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成果,为制定和颁布适应军事活动新关系的军事法规制度创造条件和提供指导。推出全军统一军事法治理论教材,广泛开展法治教育,使全军官兵自觉用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武装头脑,实现法治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提升战斗力水平。造就高素质军事法律人才队伍。建立既符合法律职业要求又体现军事职业特点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拓宽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法律人才的途径,优化培养方案,提高成才效率。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法治文化。法律权威源自人们内心的信仰,只有使广大官兵内心自觉尊崇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信仰才能演变一种文化形态。充分发挥法的教育功能,持续深入开展军事法治教育训练,使广大官兵自觉地学法、知法、用法、护法,培育和提升法治理念,为顺利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供法律文化保证。

(谭明权 作者系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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